最高法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2020年10月,赵某(男)与李某相识恋爱,并根据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但之后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
最高法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的6.6万元、15万元购车款属于彩礼性质,因为这两笔款项都是基于婚姻关系而来。尽管双方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赵某的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
最高法在处理涉彩礼纠纷时,需要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以及当事人的一些情况。对于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
最高法表示,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结合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最高法也指出,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在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不属于彩礼的是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是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2020年10月,赵某(男)与李某相识恋爱,并根据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但之后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
最高法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的6.6万元、15万元购车款属于彩礼性质,因为这两笔款项都是基于婚姻关系而来。尽管双方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赵某的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
最高法在处理涉彩礼纠纷时,需要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以及当事人的一些情况。对于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
最高法表示,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结合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最高法也指出,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在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不属于彩礼的是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是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