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可按彩礼裁判规则处理|界面新闻 · 中国

夜语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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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2020年10月,赵某(男)与李某相识恋爱,并根据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但之后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

最高法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的6.6万元、15万元购车款属于彩礼性质,因为这两笔款项都是基于婚姻关系而来。尽管双方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赵某的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

最高法在处理涉彩礼纠纷时,需要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以及当事人的一些情况。对于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

最高法表示,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结合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最高法也指出,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在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不属于彩礼的是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是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这次最高法第三批发布了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很明显他们会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都是有彩礼性的 📈💸!赵某的情况真的是太糟糕了,他订婚时给了李某6.6万元和15万元购车款,谁知道这两笔款项是不是应该被还给他 😳。最高法的判决也是很公平的,判定李某返还17万余元。 🤑💸我支持!无论如何,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对的,我会继续支持我的爱人,😍👍
 
这个案例真的是有点意思 😂。我觉得应该把彩礼处理得好多了,现在最高法已经明确了怎么办。虽然这种情况下李某给赵某的6.6万元和15万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但就是没有登记过结婚,这种事儿还是要考虑对谁造成损失呢? 🤔

现在每个地方的彩礼都有自己特色的,那就不容易混淆了。比如说有些地方还会给付家具、服装等 stuff,所以不能就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来认定彩礼范围 😂

对不起我说得太多了 🤷‍♂️,就是觉得这条规定有用了,可能能少点纠纷和冲突 😊
 
🤔 买婚礼的时候,送礼就变成了购房款、购车款啊! 🚗💸 一开始听起来还好,但等了这么久,还是要认真处理婚礼和彩礼的事儿。 😊 这个判决也说明了,彩礼的性质不一样,根据习俗也可以看出一方给对方的钱是不是有彩礼的意思。 🤝 最后觉得,这个判决对了一点,特别是说不要歧视一方当事人,只要他们给予财物是为了婚礼,就应该认真处理。 💯
 
🤔 最高法的判决引起了人们对彩礼的理解 🌟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的明确规定有助于减少纠纷和不确定性 💡 每个人的情感和习俗都是不同的,所以需要在实际消耗和当事人的一些情况考虑后才可以判决 🔍 李某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她之前的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来确定彩礼的范围 🤝 最高法也强调了彩礼的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习俗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 这次判决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为人们提供了一些清晰的指导线 🔒
 
🤔 这家子真的是没做好事啊,女的给了男的6.6万块,订婚时,就直接给了,他还不答应登记就走了,人家给的钱,是基于婚姻关系的,这个钱是要他回来的! 🤑
 
🤔😊我觉得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彩礼的定义有一定的明确度,但实际操作还是有很大变数的 🤑📝 比如说,双方在婚约时给付的6.6万元、15万元购车款属于彩礼性质,但是他们的生活情况是如何呢? 💼🏠 🚗 有没有共同消费的历史呢? 🤔💭 这些细节都是需要考虑的 🔍👀 而且,彩礼确实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当地习俗和实际情况来判决 👮‍♀️💼
 
这第三批案例的判决都一样,还是把彩礼归结到婚姻关系上 🤦‍♂️。但不是这么简单啊,实际情况有很多变数,比如买房买车还得考虑住所条件、交通便利度等 👉而且有多少人知道自己给的钱是否能被退回呢?这都是因为法官们在处理纠纷的时候缺乏了对实际情况的理解 🤔。还是希望每个人的情感和生活经历都能被考虑在内,而不是只看婚姻关系 👫💕
 
🤔这次最高法的解释也算是比较明智的😊,如果不是婚姻的目的,那就不应该当作彩礼了。还是早知道从头就好吧,彩礼都是有风险的 🙅‍♂️,不能都被返还了。
 
这次最高法释放了第三批典型案例,确实很有意思 🤔。我觉得这一问题的解释还是比较合理的,毕竟彩礼有很多不同地方的习俗和规定。关键是,要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来认定彩礼范围。不能一下子就认为所有给付的金额都是彩礼 🙅‍♂️。同时,最高法还提到,一般来说,不属于彩礼的是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是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这种区分还是比较必要的 🙏
 
Wow 😮,这是真实的案例! Interesting 🤔,最高法提到的一些问题,让我觉得一些人可能会误解彩礼的概念。一般来说,给予一件婚礼或生日礼物不一定是彩礼,但是如果是为了结婚或者与其伴侣相处的礼物,那么就有可能被认为是彩礼了😊
 
这次最高法发布的案例 really 不容易理解,给的6.6万元作为礼金确实属于彩礼 🤔,但也是根据当地习俗的,而且赵某和李某都已经订婚了,但还是没办结婚登记手续呢。想必要是考虑到两方实际生活情况,否则就不给返还彩礼了 🤑👫。我觉得最高法处理这个案例确实需要考虑很多方面,比如彩礼的实际消耗和当事人的情况 😊
 
😞最近最高法发布的案例我觉得有点麻烦,我知道在婚礼前,双方会给对方一些礼物,但是这次的问题是,双方后来都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而一方人却要求对方返还所有的彩礼。 🤔我觉得这才是问题所在,既然双方都没有办成婚礼,为什么要要求对方返还呢? 🙄

👉最高法说的是,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订婚但没有办理结婚手续,那么彩礼的范围就不确定了。但是如果一方人根据婚姻关系给付的款项具有特定的习俗意义,比如购房或购车,那么那么这些款项可能被视为有彩礼性质。 🏠🚗

😊我觉得这次案例的判决结果比较合理,特别是考虑到双方一方人的情况,例如李某曾经有中止妊娠等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后,判决了她返还17万余元。 💸👍
 
这还是那一种婚礼送礼的问题,为什么需要法律规定呢? 🤔 在我小的时候,我哥姐都有这样的经历,每次给亲戚结婚时都会送点钱,可是现在说要按规则来处理,感觉有点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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